经查明,该公司从事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出产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出产了粿条粉(粉丝粉条)(规格型号:5千克/包,出产日期:2024-06-26)200千克,出产所带来的本钱为2元/千克,销售价2.3元/千克,货值金额合计460元。根据江门市食物查验所出具的《查验陈述》(No:DJC70ZX)显现,上述粿条粉(粉丝粉条)(规格型号:5千克/包,出产日期:2024-06-26)查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规范目标:≤0.012(食用淀粉带入),实测值:0.0542,单项断定:不合格,查验根据:GB 5009.34-2022(榜首法),经抽样查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测验证的办法、规范运用等事项及查验陈述的查验定论均未提出异议。至2024年7月16日止,上述粿条粉(粉丝粉条)(规格型号:5千克/包,出产日期:2024-06-26)已悉数售出,违法来得到的合计60元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许期限改正违法行为。
榜首百二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出产经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出产经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